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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财莫贪 不当得利须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5日

  2013年7月1日,原告淄博如松经贸有限公司准备通过转账方式向本地一家建材厂预付货款,由于原告公司的兼职会计工作失误,错将被告的账号当成建材厂提供给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军,从而导致赵军将102726元人民币汇入到无任何业务往来的被告公司的账号。原告发现后,通过银行查找及时找到了被告,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对错收款事实表示认可,但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返还。原告在自己同被告商议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去银行冻结了被告公司的账号。在给被告送达的过程中去颇费周折,因为被告的住所地虽然为惠民县李庄镇沙珠邢村,却经常不在家居住。法院工作人员在向周围邻居打听得知被告在滨州买了房子,经常去滨州居住。仅仅得知住在滨州而没有得知详细地址的情况找到被告也不容易。法院工作人员去滨州找了几次均无功而返。因为不能给被告送达开庭手续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2013年8月29日,原告联系办案法官说是在滨医附院见到了被告。当时已经是下午四点钟左右,天上也正下着瓢泼大雨。虽然天气条件非常恶劣,不宜出行;但是办案法官考虑到好不容易能够联系上被告,立即向钱庭长作了汇报。钱庭长考虑到案情紧急,一旦错过这次送达的机会,案件将会更难处理。钱庭长马上向院领导请示,院领导指示办案人员驱车赶往滨州。办案人员到达滨医附院后发现由于雨下得太大太急加之医院排水不畅,导致医院大院里到处是没膝的深水。办案人员只好趟水进入医院。

  在医院大厅里法院办案人员见到了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赵莉,当办案法官得知赵莉是来做孕期检查的。办案法官考虑到被告身份原因,与被告商量一同去了医院二楼的休息等待区。办案法官孙金刚向被告说明来意,原告淄博如松经贸有限公司已经起诉,希望被告方能够理解原告方在打错货款后导致经营资金困难,能同原告方调解解决此案。办案法官孙金刚向被告详细释明了原告将钱误打入自己公司账号的行为,对于被告方来说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对于不得当利,受益人应该及时返还给受害人。受益人对于不当得利据为已有的,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构成侵占罪,需要负刑事责任。在给被告方讲明利害关系后,被告方同意将102726元返还给原告方,在滨医附院当场调解结案,避免了通过判决结案拉长诉讼时间。该案调解结案后法院将款项及时划拨给被告方,使被告缓解了经营资金的压力,受到被告方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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